中新社3月15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报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行动、指导决策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公布了6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在消费者保护、服务民生、促进发展方面的生动实践。
案例一:网络交易经营者自动续费前须醒目提示消费者——谢某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视频公司
案例二:消费者超过“截止日期”取消住宿预订,需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失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卢某诉卢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安旅
案例3:某公司虚假宣传理疗产品特性退赔三赔——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经营者谎称具备医疗美容服务资格,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张某诉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5:减肥食品含有违禁添加剂,经营者依法承担10倍赔偿——于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张信息网
案例六:经营者捏造宠物品种信息实施诈骗:高某诉宠物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
案例1
网络交易经营者在自动续费前须明确提醒消费者
——谢某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视频公司
【案件基本事实】
视频公司是指运营视频平台的公司。 2021年8月23日,谢先生通过APP购买视频平台会员服务并选择编辑了“连续年度订阅”选项。服务合同规定自动续订,并规定如果在减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将根据失败原因追究故障责任人的责任。 2022年8月10日,视频公司在平台内向谢某发送自动更新提醒消息,但信息并未自动填充。未设置更新提醒,信息查看路径不明确。当天,视频公司向谢某手机发送自动更新提醒短信,但发送失败。此后,视频公司就没有再提醒谢某。该款项于2022年8月20日自动从谢先生的账户中扣除。谢先生向视频公司申请退款,但遭到拒绝。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视频公司退还费用并赔偿其期间的利息损失。资金已被拨出。诉讼过程中,某视频公司主动退还谢女士所扣除的费用,但拒绝赔偿谢女士的利息损失。
[考试成绩]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独立决定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自动展期、自动续展等服务时,必须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自动续展日前至少5日以明显方式进行提示,并由消费者自行决定。在服务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随时通过清晰简单的方式取消或更改条款。不合理收费将不被收费。本案中,视频公司通过平台信息和手机短信向谢先生发送自动更新提醒,但平台信息无自动弹窗提醒,信息查看路径不明确。如果平台信息中还包含大量的广告通知,这种提醒方式就没有意义了。一家视频公司因未能发送短信而违反了索赔义务。作为一家公司,我们未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更新做出独立决定的权利。最终判决:谢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由某视频公司承担。
【典型含义】
目前,网络商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具有自动更新功能,增加了消费的便利性。但现实中,有的企业找不到扣款通知书。存在无法访问等问题ble、不被注意以及取消自动更新都会带来不便。本案判决认定,除非经营者在自动续会日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自动续会的内容,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这有利于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引导企业完善自动续费模式,强化续费前充分告知义务,防止“无意识更新”损害消费者利益。
案例2
消费者超过“截止日期”取消预订的,必须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疏忽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
——卢某诉旅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卢某通过网上预订了一家客栈,住了三天两夜。国庆黄金周期间,旅游服务平台提前14天并支付了全额住宿费1281元。预购登陆页面上写着:“预订30分钟后不能取消。”由于无法购买前往目的地的机票,卢先生在预订房间两小时后,在网上申请取消房间并全额退款。一家旅馆以卢先生的取消预订“超过期限”为由拒绝退款。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馆退还1281元住宿费。
[考试成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标准条款和条件将无效d 如果过度增加了另一方的责任。客栈接受网上订单,向卢收费,两人签订了酒店服务合同。该订单网站上发布了与此案相关的一条条款:“如果预订后超过30分钟无法取消,将扣除预付费取消的全额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卢某无法购买前往目的地的机票,因此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要求取消。此时距离入职日期还剩14天。一家旅馆有足够的时间和市场条件来转售房间。因此,如果格式条款出现上述情况,就会过分增加消费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理性地做出决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取消是否会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的疏忽等以及实际金额客栈的损失。明确双方的责任。最终判决:酒店退还卢先生1000元住宿费。
【典型含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市场的持续繁荣,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房间已成为常态。设立“限期暂停分销”条款是经营者提高订单完成率、降低经营风险的措施,但也可能成为纠纷的根源。本案判决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情况、给客栈带来的实际损失、取消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的过失等情况,合理确定退款金额,将有助于消费者与商家利益的妥善协调,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预订消费模式。
案例3谎报理疗产品特性的公司将被要求退款并支付三笔赔偿金。
——孙萌萌诉赵萌萌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赵萌萌在网络平台上宣布,某理疗产品具有“减三最大值”、“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的功效。见状,孙萌萌(60岁)前往赵萌萌经营的一家理疗店尝试,与赵萌萌签订了“共同“调理治疗”,并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共计1万多元。治疗过程中,治疗坊只会使用正规的护肤品进行治疗服务,四个周期的治疗没有效果,孙先生与赵先生未能协商退款。孙先生向赵萌萌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赵先生缴纳1万余元理疗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是该数额的三倍。
[考试成绩]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从事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的承保金额将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三倍。本案中,赵萌萌先生虚假宣传其公司的理疗产品具有“控三高”等治疗作用,并夸大疗效诱导老年人服用。这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赔偿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先生偿还孙先生理疗费用1万余元0元,并支付3万多元惩罚性赔偿,是该数额的3倍。
【典型含义】
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于建设老年友好社会、推动“银色经济”蓬勃发展极为重要。老年人往往关注自己的健康,也更容易信任健康和保健产品。一些企业利用老年人健康问题,进行不正当广告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责令制作虚假广告的企业向受到伤害的老年人退还第一条、第三条的款项,切实保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老年消费者的信任,提醒老年消费者注意检测、理性消费。选项。
案例4
经营者谎称具有美容医疗服务资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张猛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与张猛案
【案件基本事实】某化妆品零售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未取得《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张某在店内接受了多项医疗美容服务,包括注射瘦脸、隆鼻、面部填充等,总共花费5万多元。在此期间,张某出现了鼻子、脸上出现结节、表皮色素沉着、红斑等症状。该店老板谎称该店是有执照的医学美容师,产品符合标准,并声称该症状是由张某自身体质引起的,并承诺自己会配合治疗。可以修复问题。多次修复后症状未见好转,张某到医院接受了手术等治疗。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妆品店要求公司返还5万多元服务费,并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
[考试成绩]
原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为满足日常消费需要,为了提升个人形象而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专业医疗美容业务。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不得提供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本案中,该化妆品零售商未注册,也没有《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尽管张女士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但该店多次为张女士提供不合格的医疗美容服务。而且,张先生在提出质疑时隐瞒事实、作出虚假承诺,主观上表明其存在故意诈骗行为。最终判决:化妆品店赔偿张女士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是该金额的三倍。
【典型含义】
随着人们审美意识的提高,“外观经济”成为消费新焦点。事实上,一些提供商是医疗和美容恶习OP无证经营、虚假广告、以假充真,侵害美容爱好者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判决判处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违法公司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他指出了违法乱象,告诫企业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爱美之心。
案例5
减肥食品中含有违禁添加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支付十倍的赔偿。
——豫章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于先生从张先生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减肥食品,并支付了2000多元。当你看食品广告照片时,你会发现生产者是一家保健品公司。余先生收到产品后了解到,该保健品成分10多年前,任某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于是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先生常吃有毒有害的食物。他因涉嫌制造、销售而被立案(另判)。经鉴定,涉事食品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余先生以张先生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
[试用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如果是公交车经营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检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使消费者面临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的,视为故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陈女士通过她的网上商店销售标有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减肥食品。然而,这家保健品公司的许可证在十多年前就被吊销,涉案食品还被发现含有美国禁用的有毒成分西布曲明。张先生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余先生提出的张先生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应予采纳。最终判决张先生向于先生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含义】
随着公众对体重管理需求的增加,减肥产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扩张。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非法利润,在减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本案判决责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的违法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格的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该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同时还要注意食品中的成分是否合法、安全。
案例6
经营者捏造宠物品种信息构成诈骗——高默诉某宠物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
联系宠物公司后,高女士确认自己购买的是一只健康、纯种的博美犬,需要提供品种证明。他是狗。高先生支付了8000多元。收到狗四天后,高某将狗送到兽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狗膝盖骨脱臼、咬合不正、上下颌、鼻泪管堵塞。宠物公司提供的品种证明是伪造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狗是纯种博美犬。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公司退还8000余元,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考试成绩]
下级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的产品质量、性能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广告。宠物的品种对其市场价值有重大影响。宠物品种证书icate是证明宠物breed.ta真实性的重要文件,是做出购买意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该宠物公司承诺出售健康、纯种的博美犬,并附有品种证书,但他们提供的证书是假的,并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而且,高某在收养宠物后,短时间内就发现了多种健康问题,这与宠物公司的承诺形成鲜明对比。宠物公司虚假宣传其宠物品种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最终判决:宠物公司退还高先生货款8000余元,并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含义】
近年来,“宠物经济”快速发展,与购买、饲养宠物相关的消费不断扩大,关于宠物消费的纠纷时有发生。购买宠物时、品种偏好因人而异,宠物的品种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一些企业以“纯品种”作为突出的广告元素,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但这往往会因为产品“错误”而引发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经营者虚假宣传宠物品种信息构成欺诈,切实保护了宠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宠物经营者经营诚信、规范。 【编辑: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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